环境部 | 关于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问题的回复发表时间:2019-04-23 09:20 关于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问题的回复 2019-04-22 来信: 2018年,国家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用《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代替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而新标准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和草地,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 回复: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保护目标主要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适用范围主要是耕地,以及园地、牧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应当依据其保护目标确定。比如,为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可适用《食用林产品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 1678-2014);未利用地可以按照未来拟利用方式及保护目标选择相应评价标准。 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本公司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