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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评价中GHS和风险评价Q值计算

发表时间:2019-05-06 09:29

GHS和风险评价Q值计算

作者丨罗昌盛

作者单位: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经作者授权发布。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一、 由来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于201931日开始实施。新的风险导则,沿用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的Q值(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比值)计算方法和临界量取值表,对于明确化学名称的风险物质,保留了HJ941中的385种未变,其它依据危害特性类别判定的物质,由HJ941中的6种变为3种,删除了NH3-N≧2000mg/L的废液、CODcr浓度≧10000mg/L的有机废液、危害水生环境慢性毒性类别24个类别,保留了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2类别3、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类别1

自导则颁布以来,大家对物质的临界量选取和危害特性判定常常举棋不定,有的一片茫然。造成这种原因是由于大家对危险化学品的新的分类制度不熟悉,导则附录B.2表中有一句话“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物质分类见GB30000.18,危害水生环境物质分类见GB30000.28”,大家只知道去查这两个国家标准,而对于一个化学品,它的急性毒性指标到底是多少,很难找到相关数据,即使是MSDS也很少有载明,从而无法判定它的危害特性,也就不能找到对应的临界量。

怎样了解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的危害特性,要从认知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谈起。

二、 GHS简介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l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它的主要功能包括两大块,一是对化学品危害性进行统一分类,二是对化学品危害信息进行统一公示。GHS2003年经联合国统一发布,2009年第三次修订。我国于2009年通过修订相关标准,于国际GHS制度接轨,引进了GHS中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分类方法。

GHS将化学品的危害特性按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分为28类。其中物理危害16类,包括爆炸物、易燃气体、易燃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剂等。健康危害分为10类,包括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吸附毒性。环境危害2类,分别为对水生环境的危害和对臭氧层的危害。

对这28类危害的判定,国家于2013年修订了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分别从GB30000.2~GB30000.29对应以上28个类别,对于急性毒性对应GB30000.18,危害水性环境对应GB30000.28

三、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在实际工作中,单有GB30000系列标准,很难查到一个化学品的危害特性,有些化学品可能有很多危害特性。原国家安监总局于2015年在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后,制订了《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这个信息表,针对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2828种(类)危险化学品,根据GHS,列举了其危害特性。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才是我们做环境风险评价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判定的常用文件。而这个文件,却在HJ169HJ941均未提及。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只针对危险化学品,但有些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则需要通过MSDS、检测报告或网上查询其危害特性,通常可以上合规化学网(http://www.hgmsds.com/)上查询化学品的危害特性。

四、 GHS在风险评价计算Q值中的应用

基于GHS制订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按GHS分类制度进行了汇总,比如氨水(含氨大于10%)的危害特性为: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呼吸道刺激);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再比如盐酸,它的危害特性包括: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B;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呼吸道刺激);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2

知道了氨水、盐酸的以上危害特性以后,我们计算Q值时就不难判定它的临界量值。比如HJ169中将20%及以上的氨水和37%及以上的盐酸列入了附录B.1表,临界量取值分别为10吨和7.5吨,那么低于20%的氨水和低于37%的盐酸是否要计算Q值呢,怎样取它的临界量?我们从它的危害特性可知,浓度低于20%(大于10%)氨水和浓度低于37%的盐酸还具有危害水生环境的危害特性,而且氨水对应的是急性毒性类别1,盐酸对应的是类别2,因此,可以对应HJ169附录B.2表氨水取临界量100吨,来计算它的Q值,而盐酸是类别2,则没有对应临界量值,因此不需要计算Q值。

以上是环境风险评价,如果是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Q值计算,则要依据HJ941,考虑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的类别,也是有临界量的。

五、 探讨

新的风险评价导则HJ169沿用了HJ941的相关表格,但计算Q值的时候没有采用HJ941的方法分涉水和涉气,造成风险评价等级计算Q值的时候有些虚高,或针对性不强。比如前面所说的低于20%的氨水,如果计算Q值的时候,只需要考虑危害水生环境,针对的环境风险评价对象应该是只针对水环境,而不需要参与大气风险评价定级,因此,如果能够分开涉气和涉水物质来计算Q值,分别确定大气和地表水评价等级,应该是更加科学。

引用: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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